新加坡清关政策
1). 新加坡消费税(GST):所有进口商品及服务税(GST)9%,计税基础为 CIF价值(成本+保险+运费)+ 应付关税 + 其他附带费用。计算公式:GST = 9% × (CIF价值 + 关税);
2). a.空运/邮寄进口,CIF价值不超过400新元的非管制、非应税商品,可享受GST减免和许可证豁免。b.海运/陆运进口,不适用GST减免。c.商业进口,GST金额超过300新元时,须申请IPT-GST许可证,须注册唯一实体编号UEN(由9位数字+1个字母组成),激活海关账户,并通过TradeNet申请进口许可证。
3). 食品类:食品进口受新加坡食品局(SFA) 监管。水果、蔬菜、牲畜、动物产品、肉类、加工食品、食品器具、大米、鱼类等均须取得SFA许可证,并通过TradeNet申请海关许可证。进口许可证须在货物抵达新加坡之前取得。特定食品(如来自口蹄疫影响国家的乳制品)须提供健康证书,证书须由出口国主管机构出具,证明乳制品原料经过UHT(132°C至少1秒) 或HTST(72°C至少15秒)处理。
4). 电子产品:电信设备须通过TradeNet向IMDA申报,并在货物抵达前取得海关进口许可证。消费电子产品(如计算机、CD播放器、电视接收设备)须在进口前由新加坡或第三国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合规评估。
5). IMDA注册:注册主体,必须持有新加坡有效的电信经销商执照(Telecommunication Dealer‘s Licence),普通个人或没有该执照的公司无法直接注册。凡是在新加坡销售或使用的电信与无线电通信设备,都需要向 IMDA 进行设备注册。判断标准是:设备是否具备无线通信功能(如 Wi-Fi、蓝牙、蜂窝网络)或连接公共电信网络的功能。产品主要包括:蓝牙设备、Wi-Fi 设备(WLAN)、RFID 设备、无线遥控器、报警系统、无线麦克风、视频发射器、DECT 无绳电话、DVB-T2 数字电视机顶盒或一体式数字电视(IDTV)、手机(3G/4G/5G)、平板电脑(若带蜂窝功能)、ADSL 或电缆调制解调器(光猫/路由器)、PABX(用户交换机)、ISDN 设备、以及同轴电缆家庭网络设备等。陆地移动无线电(对讲机)、蜂窝基站/中继器、物联网用户设备(IoT UE)、超宽带(UWB)设备、以及特定的大功率短距离设备(如起重机遥控)通常需要通过更严格的 GER(通用设备注册) 流程。
6). 药品与治疗产品:治疗产品进口须取得HSA的进口商许可证(TPIL) 和批发商许可证(TPWL),未注册的治疗产品进口须获得批件批准,并满足标签要求。
7). 新加坡商业进口 IG Permit 和 ME Permit,是TradeNet 系统中两种核心的进口许可证类型,它们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在进口时支付消费税(GST)。IG permit 是常规的“支付GST”许可证,而 ME permit 则是针对获批 Major Exporter Scheme (MES) 的企业、用于“暂缓支付GST”的许可证。
8). 自2026年7月1日起,个人自用进口受管制家电将纳入与商业进口相同的能效监管要求。涉及产品(包括但不限于):冰箱(Refrigerators),空调(Air-conditioners 包括便携式空调),电视(Televisions),干衣机(Clothes Dryers),储水式热水器(Storage Water Heaters),其他新加坡NEA规定的受管制家电。受管制家电必须符合新加坡最低能源效率标准(MEPS),应按照新加坡国家环境局(NEA)的要求完成产品注册及相关程序,需贴附新加坡规定的能源标签(EnergyLabel) (如适用)。
9). 违禁物品(Prohibited Goods):口香糖(经卫生科学局批准的口腔牙科及药用口香糖除外),犀牛角,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,咀嚼烟草、 imitation tobacco products(电子烟、 vaporisers),鼻烟、口服鼻烟、Gutkha、Khaini、Zarda,管制药物,淫秽出版物及视频,敏感文件或视频材料,特定类型的电信设备(如扫描接收器、军用通信设备、无线电干扰设备);